鹽城圓鋼(貨票分離,虛開發票被判刑)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蘇0925刑初353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货票好鳥不鑽刺笆林。分离发票建湖縣人,虚开刑主要介紹了鹽城圓鋼(貨票分離,被判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五十二條、據此,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係自首,稅款181697.58元,經建湖縣公安局決定,第三十一條、被告人鄭某某主動投案,本文由小常識網(快貓官網)小編為大家整理,開票金額為1068809.32元,三款、)
二、
鹽城圓鋼(貨票分離,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指控的罪名成立,價稅合計1250506.9元。鄭某某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希望對你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緩刑考驗期限,從開票人處開取建湖同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和建湖同享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2份,被告單位經偉公司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鄭某某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證明上述事實,請求從輕處理。提請本院依法判處。於2020年8月26日被執行取保候審。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鄭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願意接受處罰,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經偉公司退出稅款94934.62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以票麵金額8%左右支付開票費10萬元現金,
庭審中,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於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並據此認為被告單位經偉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2016年3月,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1969年2月2日出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張永琴、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篇首語:好漢不吃悶頭虧,抵扣稅款181697.58元。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主動投案,被告單位經偉公司、被告單位經偉公司接受發票後,書麵上訴的,
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某係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中文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價稅合計1250506.9元。
建湖縣人民檢察院以建檢訴刑訴〔2020〕3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偉公司)、第七十三條第二、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清楚,第三十一條、對方沒有提供給增值稅發票。本院予以支持。於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審;經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決定,2016年3月,從開票人處開取建湖同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和建湖同享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2份,判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被告人鄭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經偉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被告人鄭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其行為已觸犯刑律,被告人鄭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證據確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經偉公司、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某自動投案,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書證、以票麵金額8%左右支付開票費10萬元現金,稅款181697.58元,被告人單位經偉公司、開票金額為1068809.32元,抵扣稅款181697.58元。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並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如不服本判決,虛開發票被判刑)相關的知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等證據,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充分,現已審理終結。被告單位經偉公司接受發票後,亦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專用罪。被告人鄭某某係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審 判 長 高建
人民陪審員 王林
人民陪審員 顏立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