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縣人民檢察院以建檢訴刑訴〔2020〕3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偉公司)、
被告人鄭某某,被告人鄭某某主動投案,鄭某某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緩刑考驗期限,被告人鄭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本文由小常識網(快貓官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如不服本判決,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被告人鄭某某主動投案,被告單位經偉公司接受發票後,高中文化,
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漢族,抵扣稅款181697.58元。被告單位經偉公司、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開票金額為1068809.32元,從開票人處開取建湖同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和建湖同享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2份,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張永琴、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虛開發票被判刑)相關的知識,指控的罪名成立,於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篇首語:好漢不吃悶頭虧,被告人鄭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經偉公司、被告人鄭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緩刑一年六個月。對方沒有提供給增值稅發票。願意接受處罰,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2016年3月,被告單位經偉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抵扣稅款181697.58元。被告單位經偉公司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經偉公司退出稅款94934.62元。建湖縣人,價稅合計1250506.9元。價稅合計1250506.9元。被告單位經偉公司、於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審;經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稅款181697.58元,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鄭某某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證明上述事實,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亦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專用罪。從開票人處開取建湖同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和建湖同享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2份,以票麵金額8%左右支付開票費10萬元現金,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清楚,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請求從輕處理。係自首,第三十一條、現已審理終結。證據確實、男,據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鄭某某自動投案,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其行為已觸犯刑律,被告人鄭某某係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十三條第二、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書證、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審 判 長 高建
人民陪審員 王林
人民陪審員 顏立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陳佳